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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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工 未成年人 保护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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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目的为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管理范围。3管理规定3.1公司招聘用户时,必须年满18周岁,不得使用未成年工,不得使用童工。3.2公司不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从事高海拔、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3公司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上夜班。3.4女工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3.5公司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3.6在生产过程中
2、,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禁止未成年人和女工从事油漆、抛光等有毒有害作业,严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从事劳动作业。3.7在员工的等级划分、晋升和工资调整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3.8处于月经期、妊娠期、分娩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可以临时调到适当的岗位工作,也可以不上夜班。3.9公司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危害其健康、体力或者其他危险工作。3.10此外,对于一些有害健康的工作,公司不仅安排定期体检,还实行轮班制、缩短工作日等措施,保护员工健康。四参考法规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老安字(1990)第2号女职工保健条例(卫发199311号)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条例(19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