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传人:刀*** 文档编号:5527133 上传时间:2023-11-20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9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2023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2023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2023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2023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2023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文档描述:

文档《2023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18页完美版)由用户上传提供,感谢您阅读,更多关于《2023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珍藏版)》内容请在新文库网搜索。

1、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含VOCs 原辅材料要求45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6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7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98 台账要求99 监测要求910 实施与监督11附录 A(规范性) 低 VOCs 含量产品12附录 B(规范性)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核算13参考文献17IDB11/ 12272023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制造企业含VOCs原辅材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监测和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汽车制造企业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24409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3

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8508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物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4、)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1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

5、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97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108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61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6、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WS/T 757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T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T1367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11/T148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DB11/T1566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苯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制造业 automotive manufacturing industry从事GB/T 47542017中规定的汽车制造业(C36),包

7、括汽柴油车整车制造(C3611)、新能源整车制造(C3612)、汽车用发动机制造(C3620)、改装汽车制造(C3630)、电车制造(C3650)、汽车车身、挂车制造(C366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等生产活动的工业。不包括电池、汽车用仪器仪表、新能源汽车电动机等制造工业。3.2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VOCs综合控制项目。来源:GB 378222019,3.1,有修改3.3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

8、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来源:GB 378222019,3.33.4处理效率 treatment efficiency2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染物单位时间(1 h)排放量进行计算。来源:GB 416162022,3.43.5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 378222019,3.43.6密 闭 c

9、losed/close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来源:GB 378222019,3.53.7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来源:GB 378222019,3.63.8施工状态 application condition在施工方式和施工条件满足相应产品技术说明书中的要求时,产品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的状态。来源:GB

10、 244092020,3.253.9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使用的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腔体蜡、清洗(洁)剂、发泡剂、脱模剂等原辅材料和产生的废料(渣、液)。来源:GB 378222019,3.7,有修改3.10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汽车制造企业涂装生产线(包括电泳或底涂,密封胶以及阻尼胶等、中涂、面涂、罩光、修补、注蜡等)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排放量,以及利用溶剂进行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清洗(既包括

11、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VOCs排放量总和与底涂总面积或涂装设计数模面积之比。3.11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注:已建成投产指已依法履行环评相关手续后建成投产,或者不需办理环评手续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2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对于不需办理环评手续的工业建设项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建成投产的属于新建企业。33.13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

12、.325 kPa时的状态。来源:GB 378232019,3.30,有修改3.14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来源:GB 378222019,3.19,有修改3.15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来源:GB 378222019,3.203.16核算时段 accounting period相关管理规定确定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时间范围。根据管理需求,可以年、季、月、周等作为核算时段。来源:HJ 10972020,3.10,有修

13、改4 含 VOCs 原辅材料要求4.1 涂料 VOCs 含量限值及测试要求整车制造企业使用的原厂清漆、本色面漆应满足GB/T 38597规定的相应功能类别的涂料限值要求, 其他原厂涂料应满足相应功能类别的水性涂料限值要求,GB/T 38597中未做规定的涂料品种执行相应涂料产品要求。整车制造企业使用的修补漆和其他汽车制造行业使用的各类涂料应分别满足GB 24409规定的相应功能类别的涂料限值要求。涂料测试方法应分别符合GB/T 38597、GB 24409等规定的要求。4.2 胶粘剂 VOCs 含量限值及测试要求企业使用的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应满足GB 33372规定的水基型和本体型胶粘剂中

14、交通运输类、溶剂型胶粘剂中其他类要求,测试方法应符合GB 33372的要求。4.3 清洗剂 VOCs 含量限值及测试要求企业使用的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和测试方法应符合GB 38508规定的要求。5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 汽车整车、汽车用发动机、改装汽车制造企业应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表1 汽车整车、汽车用发动机、改装汽车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污染物项目适用工序或装置监控位置焊接涂装(含电泳)及涂装治理设施排放口烘干及烘干治理设施排放口其他 a烤箱加热设施单独排放口 b苯0.50.5车间或生产设施及其他有组织排气筒苯系物 c1010NMHC25252

15、5颗粒物1010d10氮氧化物 e100f100100100二氧化硫 g202020流平或闪干废气与烘干废气合并进入烘干废气治理设施时,执行烘干及烘干治理设施排放口限值要求,其他情况执行涂装及涂装治理设施排放口限值要求。a 包括涂装车间各排气筒以外的其他生产车间或设施 VOCs 排气筒,包括但不限于调漆间、总装转毂、涂装产品研发试验室、发动机和整车出厂检测、产品研发、发动机热态试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以及污水储存、处理设施的排气筒等。其中,总装转毂、发动机和整车出厂检测、产品研发、发动机热态试验车间或设施排气筒监控的污染物项目为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涂装产品研发试验室排气筒监控的污染物项

16、目为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调漆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气筒监控的污染物项目为非甲烷总烃。b 烤箱加热设施主要是指对喷件涂层加热烘干,或用于给生产设施加热的燃烧设施,其单独排气筒(含“四元体”燃烧装置排气筒)的氮氧化物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9%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c 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d 仅以电或天然气为能源的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强冷和闪干单独排气筒可不监控该项目。e 仅以电为能源的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可不监控该项目。f 以天然气为燃料对涂装、涂胶废气进行治理的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应

17、监控该项目。g 仅以电或天然气为能源的加热设施、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可不监控该项目。5.2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汽车车身、挂车制造企业应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汽车车身、挂车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污染物项目适用工序或装置监控位置机加工/注塑、挤塑、等 a/焊接涂装(含电 泳)、涂胶及VOCs 治理设施排放口烘干及烘干治理设施排放口其他 b烤箱加热设施单独排放口 c苯0.50.50.5车间或生产设施及其它有组织排气筒苯系物 d101010NMHC20e3030305表2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汽车车身

18、、挂车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污染物项目适用工序或装置监控位置机加工/注塑、挤塑、等 a/焊接涂装(含电 泳)、涂胶及VOCs 治理设施排放口烘干及烘干治理设施排放口其他 b烤箱加热设施单独排放口 c颗粒物1010f10车间或生产设施及其它有组织排气筒氮氧化物 g100h100100二氧化硫 i202020流平或闪干废气与烘干废气合并进入烘干废气治理设施时,执行烘干及烘干治理设施排放口限值要求,其他情况执行涂装及涂装治理设施排放口限值要求。汽车制造企业的密炼、硫化工序执行GB 27632的相关要求。a 注塑、挤塑等树脂加工工序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本表限值,其他特征污

19、染物项目执行 DB11/ 501 相关要求。b 包括但不限于调漆间、非线上修补、涂胶、产品研发试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以及污水储存、处理设施的排气筒。其中,修补工序、涂胶、产品研发试验室、涂装研发试验室等排气筒监控的污染物项目为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 调漆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气筒监控的污染物项目为非甲烷总烃。c 烤箱加热设施主要是指对喷件涂层加热烘干,或用于给生产设施加热用的燃烧设施,其单独排气筒(含 “四元体”燃烧装置排气筒)的氮氧化物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9%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d 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e 焊接以及不需要使用切削液或乳化液

20、的机加工等颗粒物排放工序可不监控该项目。f 仅以电或天然气为能源的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强冷和闪干单独排气筒可不监控该项目。g 仅以电为能源的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可不监控该项目。h 以天然气为燃料对涂装、涂胶废气进行治理的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应监控该项目。i 仅以电或天然气为能源的加热设施、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可不监控该项目。5.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时,VOCs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附录 A 中有关低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5.4 进入

21、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r 基 =21 - O 基21 - O 实? r实 (1)式中:基r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O基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6实O 干烟气实测含氧量,%;实r 大

22、气污染物排放实测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5.5 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5.6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5.7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按工艺要求停止相应工序的生产,待

23、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5.8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中保险杠、车架等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应按表 3 执行。其核算方法见附录 B。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应作为汽车制造企业 VOCs 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核定的依据。表3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单位为克每平方米车型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说明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小汽车及其保险杠、车架2010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1 类汽车货车驾驶舱及其保险杠、车架3520指 GB/T 15089 规定的 N2、N3 类车的驾驶舱客车80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2、M3 类车注:根据G

24、B/T 15089的规定,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 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 9 座的载客汽车;M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 kg 的载客汽车; M3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000 kg 的载客汽车; N1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 kg 的载货汽车;N2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 kg,但不超过 12000 kg 的载货汽车;N3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2000 kg 的载货汽车。6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1 VOCs 物

25、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1.1 涂料、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清洗剂、废涂料、废清洗剂、漆渣以及含漆渣的漆雾过滤材料等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中。6.1.2 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密闭空间。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物料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6.1.3 存放过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6.1.4 汽车整车制造和发动机制造企业内的汽、柴油等储罐控制应符合 GB 37822 的规定。76.2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VOCs物料时,应

26、采用密闭容器或包装袋。6.3 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3.1 涉VOCs 物料的调配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6.3.2 涉 VOCs 物料的喷漆、流平/闪干、干燥、涂胶、清洗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6.4 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具体要求应符合GB 37822规定。6.5 废水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

27、控制要求汽车制造企业废水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 37822规定,其中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应满足表1、表2及5.3的要求,恶臭类污染物应满足DB11/ 501的要求。6.6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6.6.1 企业应综合考虑涂装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污染物种类、浓度水平等因素,合理选择 VOCs 废气收集和处理技术路线,保证达标排放。6.6.2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 16758 的要求。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WS/T 757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

28、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 m/s。6.6.3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且在负压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不应有感官可察觉的泄漏,并按照 GB 37822 的规定对废气输送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VOCs 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 mol/mol。6.6.4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6.7 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4规定的限值。表4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限值含义监控位置NMHC3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1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87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7.1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7.2 企业边界任何 1 h 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 5 规定的限值。表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苯0.18 台账要求8.1 企业应按照 HJ 971 的要求建立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8.2 含 VOCs 原辅材料台账应包括名称、类别、使

展开阅读全文

最近上传DOC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黔ICP备20002965号-1  在线客服QQ:365045600

Copyright © 2020-2023 www.xinwenk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文库网 版权所有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