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编织袋利润有多大(附:年产8000吨编织袋项目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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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扩建年产8000吨编织袋项目 编 制 日 期: 2023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江苏鸿皓包装有限公司扩建年产8000吨编织袋项目项目代码2305-320322-89-02-596458建设单位联系人晁玉铜联系方式1350522*建设地点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朱寨镇马元工业园区地理坐标(经度 116 度
2、 48 分 45.851 秒,纬度 34 度 43 分 11.397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3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53塑料制品业292,属于“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R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沛县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沛行审备2023204号总投
3、资(万元)1000环保投资(万元)25环保投资占比(%)2.5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R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80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本项目不需设置专项评价,具体分析如下:(1)大气:本项目厂界周边500m范围内虽涉及居住区(位于厂区南侧110米的马元、北侧248米的耿孟庄、西侧480米的二郎庙和东南侧470米的阎庄),但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区、农村地区人群集中居住区等,且不涉及有毒有害废气污染物排放(具体为:二氯甲烷、甲醛、三
4、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故无需开展大气专项评价;(2)地表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故无需开展专项评价;(3)环境风险:本项目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厂区内最大存储量均未超过临界量,且最大存储量和临界量的比值计算结果合计Q值1(计算结果详见报告P72),故无需开展专项评价;(4)生态:不涉及,无需开展专项评价;(5)海洋:不涉及,无需开展专项评价。规划情况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朱寨镇马元工业园区,根据沛县规划局出具的文件(详见附件5
5、),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沛县总体用地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建设地位于徐州沛县朱寨镇马元工业园区,项目周围区域无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水陆交通便利,符合本次建设项目要求,本项目选址可行。根据沛县规划局出具的文件(详见附件5),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沛县总体规划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项目,经查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
6、改革委员会令 第49号),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为允许建设类。项目已取得沛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备案证(沛行审备2023204号)。故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2、选址可行性分析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朱寨镇马元工业园区,根据沛县规划局出具的文件(详见附件5),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选址是合理可行的。项目所在地不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的要求。综上,项目选址可行。3、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
7、74号),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为沛县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生态红线位于本项目北侧约8.02km,本项目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范围内,故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求。表1-1 项目所在地周边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情况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平方公里)项目相对距离/方位沛县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沛县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总体规划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范4.198.02km/N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选址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朱寨镇
8、马元工业园区,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沛沿河(沛县)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位于本项目西北侧1.33km,本项目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规划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规划要求。表1-2 项目所在区域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情况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县(市、区)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平方公里)项目相对距离/方位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沛沿河(沛县)清水通道维护区沛县水源水质保护/沿河(沛县段)中心线两侧各
9、250米 范围/14.8714.871.33km/N沛县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沛县湿地生态 系统保护沛县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括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东起新建成的G518国道,西至X204县道,东北以农业灌溉河道为边界,北侧以生态涵养林(及林间道路)为边界,西北以水岸线为边界,南至村庄(居大庄)、农田北缘线4.190.985.178.02km/N综上,本项目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文件的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10、(2020年度),2020年沛县城区优良天数优良天数269天,优良率为73.7%。各断面水质均符合其功能区划地表水的要求,河流水质定性评价为轻度污染,较2019年无明显变化。本项目位于非工业区,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标准。为切实防治大气污染,努力改善城市环境空气,沛县先后印发了沛县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沛县2021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定向挖潜、首季争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坚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刚性管控生态保护空间;深化系统治理,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加强源头防控,巩固土壤安全;提升
11、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预测本项目建成后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等级。本项目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噪声对周边影响较小,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项目的建设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功能。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三线一单”环境质量底线的相关要求不违背。(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朱寨镇马元工业园区,项目用水来自市政管网,用水量较小,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项目用电由市政供电管网提供,用电量较小,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及国家、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
12、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朱寨镇马元工业园区,项目所在地未设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及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本项目符合性分析见表1-3。表1-3 项目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及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序号内容相关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9号)经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13、第49号),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3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本项目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中。5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经查,本项目不在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
14、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禁止名单中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长江办20227号)的符合性分析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长江办20227号),本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如表1-4。表1-4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相符性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是2.禁
15、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是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16、。是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是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
17、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是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范围内。是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线捕捞。本项目不从事生产性捕捞作业。是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且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是9.禁止
18、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是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是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为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是综上,本项目与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
19、通知(长江办20227号)相符。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本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如表1-5。表1-5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相符性分析项目内容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及过长江干线
20、通道项目。是(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是(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
21、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是(四)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
22、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涉及固湖造田、圈海造地或围填海;不涉及挖沙、采矿。是(五)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坏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
23、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是(六)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是二、区域活动(七)禁止长江干
24、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是(八)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是(九)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项目。是(十)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是(十一)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
25、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合规园区名录执行。高污染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等有关要求执行。本项目为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是(十二)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是(十三)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本项目不位于化工集中区,且不涉及具有爆炸特性的化学品。是(十四)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
26、项目。本项目周边无化工企业。是(十五)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是三、产业发展(十六)禁止新建、扩建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尿素、磷按、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是(十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是(十八)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
27、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属于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是(十九)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是(二十)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
28、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中,无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是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4、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符合性分析(1)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分析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本项目位于淮河流域,符合淮河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见表1-6。表1-6 与(苏政发202049号)文件符合性分析江苏省
29、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全省陆域生态空间总面积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其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陆域面积为8474.
30、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为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14.28%。本项目不在国家级生态红线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因此,项目不在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内,本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规划要求。是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本项目为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项
31、目,不属于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符合文件要求。是3.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生产企业,符合文件要求。是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本项目为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项目,不属于钢铁行业,符合文件要求。是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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